勞工喪假規定

2007071608:36
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:

1.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喪亡者,給予喪假八日,工資照給。
2.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
假六日,工資照給。
3.兄弟姊妹、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三日,工資照給。